专业文章

浩天·大知产(2026年第1期)

2026-02-24


行业新闻速递


1

国知局发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专利统计分析报告(2025)》


2025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专利统计分析报告(2025)》。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指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包括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和数字要素驱动业等4 个大类产业。本报告依据《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3)》(国知办函规字〔2023〕203 号),基于全球专利数据,分析了全球及中国2016—2024 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授权、有效及国际比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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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对商业秘密改进型使用、消极使用的认定作出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某模具公司诉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华、周某、蔡某群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对商业秘密改进型使用、消极使用的认定作出裁判要旨,具体如下: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的信息系在涉案商业秘密信息基础上修改、改进而来,或者系基于涉案商业秘密信息规避错误研发路线而得的,即便其与涉案商业秘密信息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人民法院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对涉案商业秘密信息的改进型使用或者消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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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高院发布涉商标注册保护第四批参考性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8日将“上海某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案”等4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涉商标注册保护专题参考性案例(总第28批,第182-185号)予以发布,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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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申请注册商标的指引


为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助力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引导各地理性推动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商标化,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1月8日发布《关于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申请注册商标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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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东深圳发布低空经济与生物医药商业秘密保护指引


近日,广东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低空经济产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生物医药产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为两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商业秘密保护实操指南,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此次发布的两份指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产业特点提出针对性保护策略,包括如何有效识别与界定商业秘密、如何健全内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如何防范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以及遭遇商业秘密侵权时如何维权等,助力企业构建贯穿研发、生产与商业化的全方位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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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福建发布2025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共同决定,中美欧日韩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将自2026年1月6日起再延长三年,至2029年1月5日止。申请人在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保持不变。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PPH合作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达到35个,覆盖86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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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天津发布七大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报告


近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七大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报告,通过绘制产业技术发展的“创新地图”与“避坑指南”,为全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参考。


天津围绕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系统谋划,聚焦重点产业创新需求。今年以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立足全市产业布局与未来规划,选取绿色石化、智能网联汽车、信创、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等七大重点产业作为分析对象,组织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大量走访调研和座谈,融合专利数据、产业数据等多源信息,历时数月完成报告。二是深度分析,揭示产业发展态势与竞争格局。聚焦全市产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通过深入对比分析,研判产业创新发展路径,找出技术发展趋势、竞争热点和专利布局空白点,预警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国际贸易壁垒,并提出建议对策。三是精准施策,赋能产业创新发展与科学决策。通过发布专利导航报告,为发改、科技、工信、投促等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产业规划、招商引资等提供参考;为园区发展提供专利指引,助力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为创新主体“精准指路”,降低侵权风险与研发试错成本,不断增强创新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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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美国专利商标局新人工智能发明指南:Pannu要素不适用于涉及单个发明人的人工智能发明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撤销了该机构于2024年2月关于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的指南(由上一届USPTO领导层规定),并发布了新指南。新的指南强调了‌用于确定共同发明人身份的Pannu要素在涉及单个发明人的人工智能发明中不适用‌。该指南呼应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和先前指南的观点,即发明人身份分析应聚焦于人类的贡献,并且“‌人工智能不能被列为专利申请(或已授权专利)的发明人,只有自然人才具备发明人资格。‌”人工智能应仅被视为辅助发明过程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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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美欧日韩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延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共同决定,中美欧日韩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将自2026年1月6日起再延长三年,至2029年1月5日止。申请人在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保持不变。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PPH合作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达到35个,覆盖86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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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统一专利法院认定宣传医疗器械CE标志构成“即将发生侵权”的证据


根据德国汉堡地方分院在瑞士医疗器械制造商Occlutech与竞争对手中国乐普医疗科技(乐普)的纠纷中作出的裁决,为产品获取并宣传CE认证标识,以及在贸易展会上展示产品,可被视为专利权“即将发生侵权”的证据,专利权人据此有权申请法院禁令,暂时禁止相关产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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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商标协会发布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指引升级版


2026年2月4日,北京商标协会发布《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指引:2025商标制度解读与出海实务指南》,作为企业商标管理指引的升级版本。该指引由北京商标协会企业商标管理专业委员会发布,聚焦“制度解读”与“出海实战”两大维度,系统整合2025年商标领域最新法律制度变化,并针对企业商标出海高频争议提供解决方案,强调时效性、操作性与战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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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1

AI模型训练的著作权侵权认定与平台责任边界—上海美杜莎案

 点评人:济南办公室  王晶


案情概况:


原告上海某集团系《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国内头部AI图像生成平台,被告李某系平台用户。李某未经原告许可,截取《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形象图片,利用平台“训练LoRA”功能,训练生成了两款“美杜莎LoRA模型”并公开发布,其他用户可通过该模型生成与美杜莎形象高度相似的图片。原告认为,美杜莎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李某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海某集团将两被告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二被告在1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美杜莎并非原告原创,多部漫画、小说、游戏的角色名称均以美杜莎命名,原告主张其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依据不足;


(2)被告李某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素材截取阶段及LoRA模型训练、发布及使用阶段再现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侵害了原告对美杜莎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及美杜莎人工智能文生图,未见被告李某的实质性智力投入,不构成作品,故不构成改编权侵权;


(3)被告平台方未直接参与侵权行为,其提供的LoRA模型技术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中立技术;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应结合主、客观要件综合判定。平台向用户尽到了合理告知义务,设置了投诉举报机制和发布审核机制,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下架了全部美杜莎LoRA模型,并更新平台审核机制中的筛选关键词,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通知了海外AI平台,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尽到了“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义务。


(4)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李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简要评析:


本案中,法院对著作权中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权的侵权行为作出了区分。李某擅自截取美杜莎图片用于模型训练并对外公开传播的行为,因再现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且让公众可随时获取相关作品内容,构成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而案涉AI生成内容未体现出李某的创造性智力贡献,没有形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不构成改编权侵权。这一裁判结果明确了AI生成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件,必须体现自然人的实质性智力投入,避免著作权保护的泛化与权利滥用问题。


对于AI平台的责任认定,法院遵循了主客观综合判断的原则。不同于杭州奥特曼案中平台因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被判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本案中的AI平台同样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LoRA技术本身具备中立属性,加之平台在事前设置了投诉举报与发布审核的机制,在事后又及时下架侵权模型、更新内容筛选关键词,并同步通知了海外平台,全面履行了通知删除的法定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最终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意味着对于平台责任的认定并非采用统一标准,合规体系的完善程度与实际执行效果,是平台能否获得免责的关键所在。


2

涉人工智能及算法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2023)最高法知民终1503号]

 点评人:上海办公室  王志臻


案情概况:


某甲公司系一家专注于人工智能终端产品研发的科技企业,其投入巨资自主研发了用于实现“手指指尖识别与定位”功能的核心训练代码、算法及海量标注图片数据库(即涉案技术秘密)。上述技术秘密是某甲公司打造其“指尖识别”产品的基础,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公司亦通过签订保密条款、使用权限管理系统等方式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张某曾担任某甲公司首席技术官,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均为掌握相关技术的核心员工,均负有保密义务。然而,张某等人离职后,集体创业,设立某乙公司,并在极短时间内向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使其学习平板产品迅速具备指尖点读功能。某甲公司认为,张某等人违反保密义务,未经许可披露并允许某乙公司使用了其技术秘密,故提起侵害技术秘密诉讼。


一审法院虽认定某甲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乙公司使用的技术信息与之构成实质相同,故判决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等人及某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销毁承载商业秘密的载体、签署承诺书,并连带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同时,为保障判决执行,二审判决创新性地明确了若被告拒不履行停止侵害等义务,须按日支付高额迟延履行金。


简要评析:


本案判决是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司法范例,并对人工智能等技术密集型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精准适用与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


本案清晰地阐释并实践了该条款确立的 “初步证据 + 举证责任转移” 规则。


权利人的初步举证门槛:判决认可,某甲公司证明了其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方有接触该秘密的渠道(前员工身份与项目参与),并结合产品功能高度雷同、被告在极短时间内推出竞争产品等间接证据,已足以 “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举证责任的转移:当权利人完成上述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即转移至涉嫌侵权人。被告必须就其技术的合法来源(如独立研发、反向工程等)进行证明。


结合研发规律对侵权人抗辩进行审查:法院结合行业研发规律,明确指出: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从零开始完成一个复杂人工智能模型(尤其是据称与权利人技术路径不同的模型)的训练、调试并交付商用,明显有悖常理。同时,被告提交的所谓 “自主研发” 证据(如代码、训练数据)的形成时间远晚于侵权行为发生期,且数据量级与研发速度严重不匹配,其自主研发抗辩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2)对人工智能及算法技术秘密案件审理的指导意义


本案的审理思路为处理高度复杂、隐蔽性强的 AI 与算法类技术秘密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从 “代码比对” 到 “综合推断” 的审理转向:判决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的秘密不仅存在于最终代码,更蕴藏于海量训练数据的筛选、标注规则、模型架构设计、超参数调优等整体技术方案中。因此,法院并未拘泥于要求原告进行难度极大的 “源代码完全一致” 的举证,而是通过产品功能表现、研发时间线、技术可行性对比等外部证据进行综合逻辑推理,认定侵权的高度可能性。


利用 “研发规律与常理” 对事实进行认定:对于依赖大数据训练和长期迭代的 AI 技术,研发周期、数据规模与模型性能之间存在强相关关系。本案判决将这一行业共识引入司法认定,指出在缺乏充分、早期训练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声称在极短时间内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是违背基本研发规律的。本案为律师、审判人员如何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认定事实提供了指引。


强化了对权利人创新过程的保护:判决实质上保护了企业投入巨大成本形成的、体现其独特技术选择与试错经验的整体技术方案与数据资产。这警示市场主体,不能通过挖角核心团队,在无视正常研发规律的时间内 “复现” 竞品功能,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3

利用“豆包”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生成短视频的侵权认定[(2025)鄂0592知民初7号]

 点评人:武汉办公室  孙家宝


案情概况:


原告孟某系中国某协会会员。2021年4月,孟某将其拍摄的老宜昌城市道路、街景等照片等整理成集,在湖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名称为《30年30街:宜昌背影》。该摄影集内包含涉案四张摄影作品,为①《90年代宜昌市百货大楼》、P8-P9、1990年摄;②《小贩们在陶珠市场沿街摆摊》、P34-P35、2010年摄;③《珍珠路上的宜昌饭店》、P46-P47、1997年摄;④《俯瞰老城环城东路》、P68-P69、1996年摄。


2025年8月11日,原告发现微信视频号“某某08”(ID:s***)上发布的短视频内采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照片,遂申请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视频号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取证,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当日取证后通过权利卫士App向申请人蒋春艳发出《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通过比对,被告在标题为《1988宜昌》短视频中介绍“1988年龙年正月初三,宜昌市解放路街景”中采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90年代宜昌市百货大楼》照片;标题为《70年代修建的宜昌火车站》短视频中介绍“宜昌历史上的精彩瞬间,是记忆也是丰碑”时采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小贩们在陶珠市场沿街摆摊》《珍珠路上的宜昌饭店》《俯瞰老城环城东路》照片。其中《90年代宜昌市百货大楼》《俯瞰老城环城东路》照片均以动态显示,系被告利用豆包App制作生成。


涉案短视频《1988宜昌》的发布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70年代修建的宜昌火车站》的发布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截至原告取证时间2025年8月11日,《1988宜昌》短视频点赞量154人次,转发量174人次;《70年代修建的宜昌火车站》短视频点赞量1783人次,转发量3114人次,涉案视频发布期间收益不足十元。法院最终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简要评析:


本案的核心要点在于法院对于豆包生成作品“合理使用”范畴的分析。原告涉案照片虽为客观存在的建筑物及街景的再现,但因拍摄者对拍摄对象及构图等要素的选择,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被告使用的四张摄影作品是从宜昌市解放路步行街公益文化墙上展示的图片拍摄而来,该文化墙并未设置任何禁拍、禁止使用标识,发布视频的目的是公益宣传本地历史文化,且通过豆包生成的AI作品展现形式是动态的,与涉案图片不同,从形式上认定侵权比较困难。


法院从涉案作品并未署名原作者、视频播放量及转发量以及表达内容无实质性创新等角度,认定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摄影作品制作短视频并通过网络传播,虽有公益之目的,但超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之用等合理使用范围,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及改编权的侵害。被告虽已删除侵权视频,停止侵权行为,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性质及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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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马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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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周汉

责任编辑:孙家宝、肇旭、王志臻、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