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逆转!浩天助力卡纷公司商标维权获全额赔偿

近日,浩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卡纷(上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纷公司")商标维权案件迎来二审改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维持一审停止侵权判决的基础上,改判初叙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叙公司")、深圳市智鹏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鹏诚公司")、深圳市庄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家公司")连带赔偿卡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70万元,全额支持了卡纷公司的赔偿请求。
浩天受卡纷公司委托,指派合伙人赵丽赟、律师李林娟在本案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其代理人。
案情概要
法国卡翁有限公司于1987年取得“carven”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20年,卡纷法国公司经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眼镜等。卡纷公司经授权取得“carven”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权。
2025年5月,卡纷公司发现,初叙公司、智鹏诚公司、庄家公司(以下合称"三被告")通过其开设于小红书、天猫、抖音平台的店铺,以“april & carven联名款”名义销售眼镜商品,并在商品页面、眼镜商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carven”标识。卡纷公司认为,上述使用行为已构成商标性使用,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卡纷公司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卡纷公司的商标权。
2025年10月,卡纷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停止侵害卡纷公司商标权,并赔偿卡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卡纷公司不服一审关于赔偿金额的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在维持一审关于停止侵权判决的前提下,改判三被告赔偿卡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70万元,即二审全额支持了卡纷公司的赔偿请求。
争议焦点:赔偿金额的认定
卡纷公司主张,应以取证到的三被告涉案侵权商品页面所显示的单价、销售件数为准认定其获利情况。根据卡纷公司举证,三被告在小红书、天猫、抖音三大主流电商平台共计开设4家店铺,涉案侵权商品款数达40余款,涉案侵权商品总销售金额达1428万元。
一审法院以卡纷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由,判决三被告赔偿卡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二审法院在明晰举证责任的前提下,采信了卡纷公司的举证及其上诉理由,进而改判三被告赔偿卡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70万元。二审法院具体改判理由如下:
(一)关于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三被告作为专业从事眼镜生产、销售的经营者,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提供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账簿、成本明细、利润核算等资料,但其未向法院提交账簿资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案具有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依据,法院参考卡纷公司提交的证据和主张判定赔偿数额。
一审判决以“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法定赔偿方式酌定赔偿金额,未充分考量卡纷公司已完成初步举证及三被告掌握账簿资料拒不提供的情况,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
二审法院采信了卡纷公司举证的涉案侵权商品总销售金额1428万元,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情节、权利商标知名度等情况,认定卡纷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应得到全部支持,并全部支持了卡纷公司关于合理支出的赔偿主张。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三被告赔偿卡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70万元。
案件意义
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准确适用商标侵权赔偿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在权利人已完成初步举证、侵权人掌握相关账簿资料却拒不提供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数额,而非径行适用法定赔偿。这一裁判思路有效破解了知识产权维权中“举证难、赔偿低”的困境,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浩天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发挥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优势,为权利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助力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营商环境。




